中国航油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标准规则的公告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3-01 】
中国航油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标准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管理体系,有效提高供应服务保障能力,营造诚信守约、规范合作的采购生态,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现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标准规则予以公布。相关措施如下:
一、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
1.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在参与资质能力核实、采购活动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诚信、交货、服务等方面问题。
2.停止供应资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二、具体处理措施
1.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停止供应资格6个月的处罚:
(1)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较差,经协调后供应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轻微的;
(2)证照、资质业绩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影响轻微的;
(3)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导致项目里程碑延期,对工程建设、生产运行或其他经营活动造成轻微影响的;
(4)不配合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
(5)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的;
(6)其它经对应采购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的。
2.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以停止供应资格1-2年的处罚:
(1)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较差,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情节较严重的;
(2)证照、资质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造成较大影响的;
(3)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能妥善解决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4)擅自替换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等;
(5)不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澄清、承诺签订合同;
(6)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
(7)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导致项目里程碑延期,或对工程建设、生产运行或其他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8)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服务,情节较严重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9)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10)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举报;
(11)供应商在参与中国航油系统的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中介机构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围、串标等行为,且被查实;
(1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13)其它经对应采购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
3.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停止供应资格2-5年的处罚:
(1)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或者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
(3)存在产品质量与约定不一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
(4)因供应商原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5)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或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中查实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行贿,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它经对应采购主管部门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
4.对于首次发生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不良行为,且供应商态度较好、积极整改的,可给予书面警示3个月的处理,处理期间不得参与中国航油的采购活动。
三、其他规定
1.供应商同时发生多种不良行为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2.供应商如对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发起申诉。申诉受理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盖章书面异议的,视为供应商 无异议。已答复的异议内容,不再重复答复。
3.不良行为处理期间,供应商应认真开展整改工作。不良行为处理期满,整改验收合格的,解除对供应商的处理;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延长对供应商的处理期。延长期间验收通过的,解除处理。
4.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重大后果的,可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书面申请减轻处理。
5.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参与采购项目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6.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不可替代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
四、异议投诉渠道及处理机制
1.供应商如有异议或投诉,可联系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程明,联系电话010-59890623,电子邮箱jtcggl@cnaf.com。
2.投诉处理结果将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及时反馈供应商,确保处理公正、高效。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部
2025年3月